(2017)闽07刑更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建峰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493号罪犯张建峰,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三被告人共同退赔人民币1115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7627.6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3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92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建峰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67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建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峰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杂工、平机、小工、机修等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共获考核积分3040分。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6次。本次减刑向本院履行财产性判项30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12月11日至2032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