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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章志强与方海军韩悦郭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志强,方靓辉,韩悦,郭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347号原告:章志强,男,1966年1月14日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方靓辉(曾用名方海军),男,1979年2月4日生,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韩悦(曾用名热合买),女,1987年2月19日生,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郭小玲(曾用名郭小平·海毛),女,1981年1月1日生,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章志强与被告方靓辉、韩悦、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章志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韩悦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志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志强撤回对被告韩悦的起诉。(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