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向子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子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770号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勇。被告:向子敬,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向子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欧 燕人民陪审员 姚国新人民陪审员 黄永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