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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亚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亚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9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亚红,女,汉族,1974年6月14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凤玲,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许昌市北大街与机房街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马飞,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卫宾,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亚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Z。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以下事实缺乏证据,需进一步查清:1、认定本案事故车辆保险办理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事实不清。二审庭审期间保险经办人原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襄县分部工作人员郭维维到庭作证,其证言内容与一审认定差距较大,需要对当时合同签订、交付合同内容、提示义务履行情况进一步查明;2、认定上诉人允许肇事司机驾驶车辆的事实不清。据肇事司机交通肇事罪刑事卷宗和判决书显示,本案事故发生过程为,酒后肇事司机驾驶自己车辆到另一地点换驾上诉人的车辆,随后发生事故,上诉人酒精含量经测试为每100ml血含乙醇337.879mg,一审应就上诉人车辆如何由他人驾驶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亚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阎    鑫审 判 员 崔    君代理审判员 陈  改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艳伟(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