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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文、宋元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宋元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保11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熊林勇,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张文,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宋元特,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申请人熊林勇与被申请人张文、宋元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熊林勇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文、宋元特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赣0921执保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文、宋元特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7年6月16日申请人熊林勇以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和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文、宋元特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赣0921民初4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应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文、宋元特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文、宋元特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扣留。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翟因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思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