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民终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继红、孙强民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继红,孙强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民终30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继红,女,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强民,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上诉人马继红因与被上诉人孙强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继红,被上诉人孙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继红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孙强民给马继红所占用三四层伙墙的相关费用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孙强民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马继红想盖三四层房子,孙强民提出让孙强民先把四层墙垒起来换马继红三层墙,可孙强民没能把四层墙垒起来。三四层墙为两家伙墙,即双方共趁一道墙,先盖房者先把墙自己全部出资,另一方什么时间再盖房趁先盖房垒的墙,就承担伙墙的一半费用。后来孙强民盖房占用了马继红垒好的三四层伙墙(三四层墙为水泥砂浆结构)。应支付建三四层墙费用的一半(墙长8.24米,单层高3米,还有四层圈梁费用)。涧西区法院审理查明孙强民用了马继红原先垒的三四层伙墙。我们小区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住户都盖了三四层房子,让建筑师测算一道墙价值2000多元,马继红本着邻居之间和善友爱,团结互助的原则,正确处理邻居之间的关系,也随着大众三四层伙墙仅收2000元。孙强民取得利益造成马继红损失,应当返还受损失人。综上所述,孙强民过错行为损害马继红利益造成马继红损失,涧西区法院判决孙强民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马继红诉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判决。为了正确使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马继红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孙强民答辩称:三、四层墙我不应该分摊费用,因为一、二层的共用墙及地基是我出资建的,三层的共用墙本来就应该由马继红出资建。四层墙是马继红建的,当时我建房的时候已经大包给建筑商了,建筑费用包括四层墙。马继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孙强民给马继红所占用相邻的三四层墙相关费用2000元;2.判决孙强民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查明:马继红与孙强民相邻居住。1998年9月20日,洛阳市郊区工农乡乡村建设环境保护管理所分别为两家颁发《洛阳市村镇建筑许可证》,载明建筑层数均为两层。根据村委会的统一规划,相邻两家建房共用相邻的一面墙。2011年,马继红在原有的二层房子上加盖了三、四层房屋。后孙强民也加盖了三、四层房屋,两家依然共用相邻的一面墙。一审法院认为:马继红、孙强民双方作为多年的邻居,应当本着和善友爱、团结互助的原则,正确处理双方之间的关系。根据统一规划,1998年马继红、孙强民双方所建房屋均为二层。现马继红、孙强民双方先后加盖三、四层房屋,均已超出了《洛阳市村镇建筑许可证》所载明的建筑层数;且马继红未向法庭提交其他证据,其主张孙强民向其支付三、四层墙相关费用2000元,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马继红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马继红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马继红与孙强民第四层共用墙系马继红所建,孙强民未出资。本院认为:马继红与孙强民第四层共用墙系马继红所建,孙强民未出资,马继红要求孙强民分摊部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孙强民向马继红支付第四层共用墙分摊费用800元。关于第三层墙体的建设及费用分摊问题,马继红与孙强民说法不一,马继红要求孙强民支付第三层墙体的费用,证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二、孙强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马继红支付共用墙分摊费用800元;三、驳回马继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孙强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继红承担30元,孙强民承担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继红承担30元,孙强民承担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鑫杰审判员  邢 蕾审判员  赵淑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琦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