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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袁猛牯、袁国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猛牯,袁国辉,胡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袁猛牯,男,1969年6月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执行人:袁国辉,男,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执行人:胡国华,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袁猛牯申请执行袁国辉、胡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袁国辉、胡国华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