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3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唐山盛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中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盛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中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398号原告:唐山盛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华,执行董事。被告:唐山中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云征,董事长。原告唐山盛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中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原告诉请“被告立即以双方协议约定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626192元……”本院认为,该情形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情,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山盛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彦霞人民陪审员 李东霞人民陪审员 党帅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