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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文辰火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鑫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文辰火广告有限公司,德州鑫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文辰火广告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鑫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02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98989元,本案按自动执行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自动执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飞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