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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廷爱与李占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廷爱,李占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622号原告张廷爱,男,生于1968年5月17日,住甘肃省天祝县。被告李占贵,男,基本情况不详,住天祝县。原告张廷爱诉被告李占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张廷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廷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廷爱负担。审判员  裴堂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萍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