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民终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终4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1965年出生,苗族,湖南省永顺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永顺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某某,女,1964年出生,苗族,湖南省永顺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永顺。案由:离婚纠纷。上诉人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7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过本院主持调解工作,上诉人罗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罗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罗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霞审判员 向才文审判员 龙少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利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