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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许天凤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天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3刑初15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天凤,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被告人许天凤被控故意伤害一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9日以潭检公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星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天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日9时许,被告人许天凤和被害人张某1因琐事发生争执,许天凤打了张某1一巴掌并用木凳击打张某1胸、腹部。经法医鉴定,张某1身上6处肋骨骨折,属轻伤一级。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许天凤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许天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天凤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日9时许,被告人许天凤和被害人张某1在南平市建阳区某镇某村杭桥凉亭处因琐事发生争执,许天凤打了张某1一巴掌并用凉亭旁的木凳击打张某1胸、腹部,接着两人扭打在一起,后被群众拉开。经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1身上6处肋骨骨折,属轻伤一级。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许天凤至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许天凤赔偿了被害人张某1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天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的人员基本信息、发立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调解笔录、收条、谅解书;证人沈某、张某2、高某、许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天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天凤使用器械伤害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天凤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天凤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上述情节认定,符合查明事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其符合施行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许天凤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天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红人民陪审员  黄建忠人民陪审员  夏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炜彬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