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豪与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豪,纪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7民初1757号原告:张豪,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阳市,现住海阳市。被告:纪丽,女,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原告张豪与被告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纪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付清借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6日被告通过朋友介绍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当日将5000元交付给了被告,借款到期后多次找被告索要,一直推拖至今,为此具状法院要求依法裁判。被告纪丽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前不认识,2017年3月份,被告的弟弟经人介绍找原告借款,原告未同意。之后被告又到原告处借款,××资金不足,××报销后就还钱;自己是公务员,原告经核实属实,便在被告的车上交付了5000元现金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原因是资金周转,借款金额5000元整,约定于2017年4月6日前按工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本息一并归还完毕。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收到条一张注明收到张豪人民币5000元。借条和收到条均由被告纪丽签名捺印。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原告5000元现金,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和收到条在卷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权,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纪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豪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70元,由被告纪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新娜存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