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1民初4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丽珠与庄良才、林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珠,庄良才,林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385号原告:黄丽珠,女,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禧(系原告的丈夫),男,住惠安县。被告:庄良才,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林玉华,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黄丽珠与被告庄良才、林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同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丽珠负担。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清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