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志强与被执行人种宏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强,种宏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770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强,男。被执行人种宏仁,男。申请执行人赵志强与被执行人种宏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3民初1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现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7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