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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民终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牛兰根与崔志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兰根,崔志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民终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兰根,男,汉族,1957年1月27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志兵,男,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上诉人牛兰根因与被上诉人崔志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7)内0929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由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种款23500元,并于2017年6月15日已履行完毕。2017年6月21日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牛兰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兰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8元,由上诉人牛兰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 华审 判 员  王凤兰代理审判员  王小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闫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