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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海华泰医用助剂有限公司,胡庆国,李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住所地,张店区世纪路与人民西路交叉路口(富尔玛广场西南角)。被执行人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新村东路25号。被执行人山东济海华泰医用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大汶口石膏工业园。被执行人胡庆国,男,1963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李志荣,女,196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1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15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