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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3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黄洋子与郭海明、马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洋子,郭海明,马巧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618号原告:黄洋子,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出生,住新安县。被告:郭海明,男,汉族,住新安县。被告:马巧峰,女,汉族,住新安县。原告黄洋子与被告郭海明、马巧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黄洋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收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洋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吕念如审 判 员  夏 冬人民陪审员  裴凤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