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黄洋子与郭海明、马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洋子,郭海明,马巧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618号原告:黄洋子,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出生,住新安县。被告:郭海明,男,汉族,住新安县。被告:马巧峰,女,汉族,住新安县。原告黄洋子与被告郭海明、马巧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黄洋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收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洋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吕念如审 判 员 夏 冬人民陪审员 裴凤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