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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遵化市立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芮国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立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芮国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1465号原告:遵化市立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王海永。被告:芮国永,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市。原告遵化市立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芮国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遵化市立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芮国永交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9558元,并按照每日3‰支付逾期利息付款的滞纳金20935元,合计30490元。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立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芮国永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本院释明后拒绝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遵化市立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2元,退回原告遵化市立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丽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