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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民终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大仲、内江市仁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大仲,内江市仁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大仲,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内江市仁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公园街458号附83号。法定代表人:李开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万全,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黄大仲因与被上诉人内江市仁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8民初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大仲于2017年6月21日以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大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大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大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利芬审判员  吴 敏审判员  王 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阴 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