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10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武隆县兴发建材租赁站申请执行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隆县兴发建材租赁站,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10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隆县兴发建材租赁站,经营者张权,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组织机构代码769992010。法定代表人嘉锐,任经理。申请人武隆县兴发建材租赁站申请执行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璧法民初字第063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我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屋产权信息、无股权等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案款本金193703元、利息及执行费等未能兑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璧法民初字第063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克 忠代理审判员 李 沅 林执 行 员 陆 世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陈铱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