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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巴图与国海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巴图,国海波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011号原告:陈巴图,男,1971年4月16日生,蒙古族,个体户。被告:国海波,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陈巴图诉被告国海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赊购种子化肥欠款本金3501元,利息980元(从2015年5月11日起按月利2分计息至2015年10月30日),本息4481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陈巴图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巴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巴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佟永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五 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