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秀明与李士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明,李士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35号申请执行人:李秀明,男,1968年4月5日出生,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李士伟,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明与被执行人李士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