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罪刘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39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2016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解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刘某以自己能给被害人宇文某提供工作为由,将宇文某骗至太原市小店区大马村,后又虚构自己的工程款没有下来,让宇文某先垫付自己在太原的一切开支,等工程款下来之后全部归还等理由骗取宇文某5300元。2016年10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太原市小店区大马村馨居宾馆208房间,趁被害人宇文某睡觉之际,将宇文某放于房间电视柜上的一部苹果6手机和400余元现金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055元。被告人刘某在盗窃到宇文某的手机后,因之前宇文某对刘某的信任,将自己银行卡密码告知了刘某。刘某在未经得宇文某允许的情况下,刷取了其手机银行绑定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内8000余元。后登陆宇文某的微信,冒充宇文某的身份向宇文某的微信好友骗取360余元。现被盗手机、现金1027.36元已追回并发还宇文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微信交易记录、信用卡交易记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4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56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刘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犯罪所得16087.64元,返还被害人宇文翰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玉平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