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建与吉林省迅旗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汽车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吉林省迅旗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汽车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第1298号原告刘建,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吉林省迅旗经贸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43-103室。法定代表人于新宇。被告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汽车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309号。法定代表人宠宏伟。原告刘建诉被告吉林省迅旗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汽车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且其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韦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