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陈东与姚杨春、陈爱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姚杨春,陈爱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2812号原告:陈东,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姚杨春,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爱贞,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陈东与被告姚杨春、陈爱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陈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协议为由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陈东负担。审判员 何明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