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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特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周方平与龙江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方平,龙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民特304号申请人:周方平,女,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龙江,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指定诉讼代理人:龙涛,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周方平申请认定龙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方平诉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20日,龙江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重庆三峡中心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中度智力低下。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江颅脑损伤遗留智力缺损后遗症的伤残程度为七级。生活中,龙江少言寡语,前言不搭后语。请求宣告龙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龙江未提出辩称意见。指定代理人龙涛称,对申请人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龙江胡言乱语,意识不清。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龙江,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孙家镇大河村6组41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5808282977。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20日,龙江驾驶摩托车与郭一兵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龙江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重庆三峡中心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2017年1月22日,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渝东司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99号鉴定意见书,载明:龙江颅脑损伤遗留智力缺损后遗症的伤残程度综合评定为七级伤残。2017年6月16日,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渝东司鉴中心【2017】精鉴字第39号鉴定意见书,载明:龙江因脑外伤遗留智力缺损,目前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龙江因脑外伤遗留智力缺损,目前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周方平申请宣告龙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龙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骆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