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功健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功健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498号罪犯刘功健,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4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功健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2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28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功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4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功健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配料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共获考核积分3195分,获表扬6次。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缴纳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缴款票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功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4月29日至2026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