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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左剑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左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752-1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灵,总经理。被执行人:左剑涛。本院在执行(2017)桂0304执752号案件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左剑涛的存款清偿了本案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象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付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