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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3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2017)黑0503民初144号原告赵余诉被告陆广荣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余,陆广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3民初144号原告赵余,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陆广荣,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双鸭山市岭东区,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余诉被告陆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前,被告早已离家出走,虽经本院工作人员多方查找,但被告均无下落,导致本院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而本案又不符合公告送达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庆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婧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