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贵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2刑初451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贵珍,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02月1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7)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贵珍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02月15日11时许,购毒人员卢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张贵珍,向其购买100元毒品海洛因,张贵珍同意并让卢某到其位于西秀区火烧寨的家中交易。当日14时许,卢某到达被告人张贵珍家中,与张贵珍进行毒品交易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在卢某处查获毒品海洛因0.12克;被告人张贵珍处查获毒品海洛因0.39克,毒资100元。认为被告人张贵珍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贩卖毒品海洛因0.51克。认定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张贵珍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张贵珍供述,证人卢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指认照片,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定证书,称量记录及照片说明,(安)公(司)鉴(理化)字(2017)0055号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通话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贵珍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张贵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贵珍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张贵珍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贵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2017年02月15日起至2017年09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邱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烜(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