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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周兆奎与郭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兆奎,郭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209号原告:周兆奎,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沙宇,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淼,男,汉族,1985年10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经济开发区。原告周兆奎诉被告郭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在诉讼中不能提供被告现准确住址及通讯方式,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及地址。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本案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兆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艳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楠楠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