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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德州市德城区新平预制板销售部与德州嘉恒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德城区新平预制板销售部,德州嘉恒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7)鲁1402执648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新平预制板销售部负责人:赵新平被执行人:德州嘉恒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清,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德州嘉恒涂料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新平预制板销售部执行款36915元,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此案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7)鲁1402执648号执行案件结案。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王身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雒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