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永琪与宋继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琪,宋继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68号原告:杨永琪,男,汉族,1957年9月26日生,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延吉市河南街河水委三十七组。被告:宋继慧,男,汉族,1961年6月27日生,现住江苏省赣榆县。委托代理人:郭守良(系宋继慧的妻弟),男,汉族,1964男10月6日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赣榆县欢墩镇欢墩埠村欢东一队639号,现住和龙市福洞镇民光街河西小区。原告杨永琪诉被告宋继慧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杨永琪负担。审判长 贾本华审判员 林大海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