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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永琪与宋继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琪,宋继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68号原告:杨永琪,男,汉族,1957年9月26日生,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延吉市河南街河水委三十七组。被告:宋继慧,男,汉族,1961年6月27日生,现住江苏省赣榆县。委托代理人:郭守良(系宋继慧的妻弟),男,汉族,1964男10月6日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赣榆县欢墩镇欢墩埠村欢东一队639号,现住和龙市福洞镇民光街河西小区。原告杨永琪诉被告宋继慧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杨永琪负担。审判长  贾本华审判员  林大海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