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纪赫与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赫,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6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纪赫,女,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个体,现住镇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吉林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凤杰,经理。上诉人纪赫因与被上诉人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二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二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纪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常宗仁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XX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