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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桂华与李正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华,李正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541号申请执行人李桂华。被执行人李正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华与被执行人李正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李桂华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华可在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由上述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殿君代理��判员李万山代理审判员 王          显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训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