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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善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善海,张桂英,李善江,赵会,李善泽,王兴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善海,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桂英,女,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善江,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赵会,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善泽,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兴梅,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69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善海、张桂英、李善江、赵会、李善泽、王兴梅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