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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8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XX昌与吴朝淼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昌,吴朝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7)黔2628执63号申请执行人XX昌,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侗族。被执行人吴朝淼,女,1989年12月8日出生,苗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昌与被执行人吴朝淼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朝淼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子女抚养费2800.00元;2、交纳执行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朝淼已外出,下落不明,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工商登记注册,无车辆,在无房产登记,当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朝淼经本院调查,现不知其下落,当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XX昌释明,申请执行人XX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欧昌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清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