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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鼎信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6)陕048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鼎信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16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鼎信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鼎信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6)陕048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广告费20万元及利息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2268.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向我院撤销执行,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81民初327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杨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