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张某甲,张某乙,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824号申请执行人梁某。被执行人张某甲,男。被执行人张某乙,男。被执行人白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8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利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