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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嵇凤霞、钟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嵇凤霞,钟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嵇凤霞,女,1951年4月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申请执行人:钟明,男,198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36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嵇凤霞、钟明与被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3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