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行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自宝、高秀丽等与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宝,高秀丽,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行初263号原告李自宝,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高秀丽,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兰希飞,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丽娜,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锦绣路66号。法定代表人薛凤林,该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卫政,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萌,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自宝、高秀丽因不服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李自宝、高秀丽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自宝、高秀丽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宝、高秀丽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自宝、高秀丽负担。审判长 冯明审判员 牛杰审判员 张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