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志杰与薛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632执80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杰,农民。被��行人薛立新,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志杰与被执行人薛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2民初1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薛立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志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薛立新给付欠款本息共计11,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手续,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冀0632民初11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志杰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薛立新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2民初11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