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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天水长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永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长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王永祥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374号原告:天水长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廉安军,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牛,男,该公司物业公司经理。被告:王永祥,住天水市,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天水长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永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天水长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天水长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月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