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1、李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2267号原告刘某,女,194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尉氏县。被告李某1,女,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尉氏县。被告李某2,男,汉族,住尉氏县。被告李某3,女,1977年3月6日生,汉族,住尉氏县。被告李某4,男,汉族,1982年6月2日生,住尉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刘某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5元,减半收取13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磊人民陪审员 赵天长人民陪审员 王广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