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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1、李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2267号原告刘某,女,194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尉氏县。被告李某1,女,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尉氏县。被告李某2,男,汉族,住尉氏县。被告李某3,女,1977年3月6日生,汉族,住尉氏县。被告李某4,男,汉族,1982年6月2日生,住尉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刘某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5元,减半收取13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磊人民陪审员  赵天长人民陪审员  王广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