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5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博世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江阴市博世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2673号申请人: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张明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林,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阴市博世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印宇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博世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阴市博世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所有的皖XXG9**奥迪轿车和皖XXG9**大众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对被申请人江阴市博世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在价值190万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二、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精工电缆桥架有限公司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