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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晓明与梁中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明,梁中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用)(2017)吉0182执598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明,男性,1963年1月14日出生,住榆树市新庄镇直立村5组被执行人:梁中才,男性,1965年10月11日出生,住榆树市新庄镇新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明与被执行人梁中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2执59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梁中才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林审判员  江海峰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雨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