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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4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与被告韩丽娜信用卡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韩丽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48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和兴住宅小区二期。代表人于波,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强,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凤强,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丽娜,女,198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与被告韩丽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姜忠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