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李晓斌、吴云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斌,吴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7执341号申��执行人:李晓斌,男,生于1972年12月12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执行人:吴云峰,男,生于1974年7月1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本院在执行李晓斌与吴云峰申请支付令一案中,于2016年6月21向被执行人吴云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云峰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晓斌借款20000元,缴纳申请费1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吴云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云峰存款20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谢 晋审判员 李家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向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