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支公司,张朝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268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2011年6月3日出生,住威县。法定代理人:杨某,系杨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吕志朋,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69924207XC。住所地:威县顺城路412号。负责人:杨文跃,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培培、王云飞,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347999386D。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北东大街北侧全都城住宅小区4号门市。负责人:李磊,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培培、王云飞,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朝卫,男,汉族,1981年3月10日出生,住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朝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朝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朝卫的起诉。审判员 张学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萌 微信公众号“”